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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背后 区块链存证的机会和隐忧

发布时间:2018-09-18 05:35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林

  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这是继2017年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后,我国成立的第二家互联网法院。

  两家互联网法院的先后运行,给电子证据和数字存证带来了发展机会。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后的第一案——"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第三方取证平台通过电子签名、国家授时中心可信时间、区块连等技术保障进行电子取证、存证。

  值得关注的是,区块链技术也在此次案件中得以应用。而此前,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子存证领域也正式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可。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认可了通过区块链形式存取的电子证据,在符合真实性的条件下,可以作为有效证据采纳。

  互联网法院给电子数据存证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会,而区块链技术应用其中,又可能催生怎样的机会?这是否意味着,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也获得了法律认可?

  互联网法院带来机会,区块链可解存证痛点

  相比一般的法院,互联网法院的审判效率提高了不少。截至2018年8月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2103件,审结10646件,线上庭审平均用时28分钟,平均审理期限41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3/5、1/2,一审服判息诉率98.59%。

  依托互联网平台审判,互联网法院对电子数据特别重视。而在日益增多的涉网案件审判中,电子存证的作用和意义逐渐凸显出来。

  在这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积累了不少经验。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正式对外上线,目前该证据平台存证总量已超过190万条。该平台在证据和审判之间建立起专门的数据通道,可以对接第三方数据持有者、数据服务提供商等多个电子数据来源接口。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律师近年来与杭州互联网法院打过许多交道。他注意到,针对电子数据的有效性认定,杭州互联网法院已经发布相关审查标准,对各类不同来源的电子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定总结了经验。

  麻策也指出,杭州互联网法院自建的上述电子存证平台,通过和各大交易平台及存证平台的连接,可以一键调取电子数据,并可实时对生成的电子数据进行一致性校检,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这些均能指引实务以及提升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不过,电子存证也存在一些痛点,这导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被采信比较困难。

  国信嘉宁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毛立明长期从事电子数据保全和司法鉴定服务,在他看来,可篡改、可删除、可复制的特征导致电子数据作为司法证据时,可能被破坏、被污染、被修改,从而影响到对事实的判断,这也进一步导致电子数据第三方存证市场一直不温不火。

  麻策表示,由于电子数据天然具有可篡改、可伪造的特性,而且司法实务中的取证及固证严重依赖于“持牌”的公证机关,法院在认定电子数据的效力方面,对新生的取证、固证技术并没有深入考究,各地司法机关亦没有统一的审查标准,所以一系列因素导致电子数据的存证市场很难快速获得司法部门的全面认可。

  不过,这些痛点有望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来解决。

  6月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首次确认了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并在判决中较为全面地阐述了区块链存证的技术细节以及司法认定尺度。此前,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存证防篡改的一种手段,在图文作品侵权案例中已多次采用,并得到了很多法院的认可。

  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观点,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具有开放性、分布式、不可逆性等特点,其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存储平台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稳固性的优势,在实践审判中应以技术中立、技术说明、个案审查为原则,对该种电子证据存储方式的法律效力予以综合认定。

  区块链存证的前景和隐忧

  比实际案例更重要的是,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确认,通过区块链形式存取的电子证据在符合真实性的条件下,可以作为有效证据采纳。

  最高法于9月7日公布的《规定》第11条规定提到: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举证难是法院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但在很多案件中,电子数据不能即时固定,而区块链技术在存证领域的应用,可以完整记录电子数据的生成时间,并且保证其真实、不可篡改,可以方便当事人、律师举证,也方便法官做出更加贴近事实的判决。

  在方超强看来,在数字作品的版权案件中,区块链存证的特点体现得更为明显:对于这类案件,以往法官主要看的是谁最早发布、上传,但如果通过区块链技术解析,发现有其他作品不仅内容一致,而且发布时间更早、数据并未篡改,那么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能就会不一样了。

  以往,当事人需要自行取证,通过复杂的公证等形式,形成线下资料再提交法院;不过,若区块链技术得以深入应用,会在更深层次改变已有的证据收集以及诉讼举证方式。

  据麻策介绍,应用区块链技术,可以通过URL(统一资源定位符)等方式一键获取完全的电子数据,包括时间源、抓取日志、源文件等,当事人不用再像以前那样,进行复杂的举证,甚至可以直接通过法院的区块链节点,拉取特定时间段的电子数据,通过哈希一致性校验后,直接推送至法官庭审电脑上,减轻当事人举证压力。

  不过,区块链技术也并非万能的。麻策指出,区块链技术只是实现电子数据存证阶段的保证,在此之前,电子数据仍然需要取证,而大部分电子数据之所以效力存疑,也往往是因为取证技术及取证环境不可信。

  在他看来,区块链存证的另一个短板在于,有公链、私链等不同形式,其中私链的节点质量虽然比较高,但节点设置可能不一定会被司法或行政部门所包容,且节点数据过少往往带来更多的不可信风险。所以实践中仍建议通过私链锚定公链等方式,提升区块链存证的可信度。

  毛立明注意到,业内有些观点认为,《规定》及一些司法案例证明,司法部门已经认可区块链的技术能力,但实际上这样的说法不够准确。区块链等存证技术获得司法部门认可的前提是能够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所以并不是说某一个技术就一定要采信,而是要有证明力”。

  他认为,有些企业或团队可能在“炒概念”。有企业声称,以区块链技术建立的追溯体系可以在艺术品防伪中应用,直接关联线下实物。但实际上,目前的技术能力尚不能完全实现线下实物与线上数据的一一对应、可识别、防篡改。

  “大家应该关注的是,通过区块链技术是不是能让证据达到证明力,而不是搞噱头。”他说。

【编辑:贾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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