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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1/05
03:51

本刊特稿

迈向伟大复兴的制度自信

作者:辛鸣(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 来源:中青在线

  核心提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是“主观主义”拍脑袋想出来的,更不是“拿来主义”从别人那里照抄照搬过来的。而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探索积累起来的,是在中华五千年文化沃土中孕育出来的。

  经过70年的探索、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然成为科学制度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既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又有作为其实现形式的涵盖国家治理各个方面的重要制度以及众多的具体制度。

  十九届四中全会把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势概括为13个方面,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从本质属性到价值理念、从制度立场到制度目标、从制度绩效到制度运行、从宏观到微观的全方位立体画像。

  治理现代化是建设现代化强国的内在要求。不仅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让好制度更好,还要提高治理能力、强化制度执行力让制度更管用,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转化为伟大复兴的坚强保障。

  从经济发展一枝独秀的“中国奇迹”到风景这边独好的“中国之治”,从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到为世界谋大同,“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完全有信心为人类对更好社会制度的探索提供中国方案”。这就是今日中国的制度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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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

  从20世纪中叶以来,中国社会在一张白纸上画出了最新最美的图画,让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屹立在世界东方,创造了经济发展一枝独秀的“中国奇迹”,实现了风景这边独好的“中国之治”,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幸福不会自己从天上掉下来,从来没有随随便便的成功。中国道路成功的背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什么能成功,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好制度。如何把这个好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巩固好、发展好,以释放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磅礴正能量,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中国共产党人以清醒深刻的历史自觉、高瞻远瞩的战略定力、舍我其谁的历史担当,深刻回答了“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全面系统勾勒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四大制度品格:科学体系、中国特色、显著优势、治理现代化。

  科学体系:“立治有体,施治有序”的根本保障

  独木不成林,创造了“中国之治”的好制度必然是一个系统。关于这一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给予明确肯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在这一制度体系中,既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又有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等事关国家治理各个方面的重要制度。不同层面、不同类型的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联系,各司其职、有机协调,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推动着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

  首先是根本政治制度和根本领导制度。根本制度就是在制度体系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制度,反映了制度体系的本质内容和根本特征,体现了制度体系“质的规定性”,是一种制度体系区别于其他制度体系的主要标志。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作为根本领导制度的党的领导制度居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统领地位,坚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不断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

  其次是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如果把根本制度比作一座大厦的话,基本制度就是大厦的“顶梁柱”。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基本层面的制度,规定着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有三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基本经济制度也扩容为三项: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础上,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增加进来。这些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社会的基本政治面貌和经济格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支柱性制度保障。

  第三是以体制与机制为形式的重要制度。这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具体化,是社会基本制度的表现方式和实现方式。若是没有体制机制发挥作用,社会基本制度就会悬空,其维护社会关系、社会性质、社会秩序的目的便无法实现;若是体制机制不恰当不适宜,其中的具体制度不完全正确、不具体不全面和不相互配套,也会影响社会基本制度的贯彻落实。在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同一制度系统内的各种制度必须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不同制度系统间的制度不能简单“拿来”,否则会出现制度之间相互冲突、相互抵消的状况。制度之间的冲突,不仅使得制度本身失效,还会严重影响制度的权威性与制度存在的理由。举一个现实的例子,如果把西方社会制度系统中的那些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两院制等制度,不加改造地简单照抄照搬过来,不仅于事无补,还会造成我们自己的制度系统紊乱,进而引发社会混乱。

  第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它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正像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制度的文本体现、制度的规范表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了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有法可依,从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

  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组成来说,就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13个“坚持和完善”的内容: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人民当家做主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这13个方面的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总体图谱。

  需要强调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展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是也不能在一片制度空白中凭空生长出来,而是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发育成形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在20世纪50年代推动社会革命取得的成果结晶。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了基本的制度原则、制度价值,乃至制度格局,离开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仅是忘本,是离经叛道,甚至会犯颠覆性错误。

  中国特色:不是突然就搬来的制度“飞来峰”

  习近平同志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这一论断科学地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历史发展、文化渊源、实践基础,充分反映了中国社会在国家治理体系选择上的科学认识和高度自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是一座突然就搬来的制度“飞来峰”。所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宣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植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的制度和治理体系。”

  历史特色。中国社会在鸦片战争以来确实做过诸多的尝试,像什么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当然也包括重新复辟帝制,各种办法都试过了,结果就像毛泽东当年所讲的,“我们中国人是很愿意向西方学习的,可学来学去总是老师欺负学生”,不仅不管用还更受欺侮。其实就算别人不欺负,也会水土不服,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怎么办?选择和培育适合自己、源于自己的制度,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20世纪的世界是社会主义运动历史大潮风起云涌、从一国走向多国的时代,社会主义制度以其巨大的优越性让众多的民族国家实现民族解放、登上了世界舞台。中国这个占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东方大国之所以能实现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之所以能迎来曙光,就在于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创造性地从新民主主义革命迈向社会主义革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中国社会选择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了中国向人民民主制度的伟大跨越,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正是在社会主义制度的推动与保障下,中国社会独立自主走出了一条“自己的道路”,自力更生研制出“两弹一星”,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让中国这样一个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落后的国家开始旧貌换新颜,焕发出生机活力,成为在世界上有重要影响的大国。

  实践特色。社会主义的中国建立起来了,但中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最基本国情也是最大实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在原本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如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让既有的生产关系更好地适应现实的社会生产力,以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一定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中国社会进行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正是通过改革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当然,中国社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前提下发展市场经济,牢记“社会主义”这个定语,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有效防范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弊端,才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风生水起,硕果累累。

  文化特色。没有中华文化沃土的滋养,就不可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勃勃生机。我们过去对制度的实践基础强调得比较多,对制度的文化支撑关注不够。其实制度绝不只是一系列外在的强制性行为规范,还是内在的文化思维价值认同,这种文化不可能是外来的强加移植,必须是数千年润物细无声的内在演化与积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培育了文化之根,更确立了对我们制度自信的深层依据。通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实现中华文化的“现在进行时”,把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现代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制度创新;通过把人类文明的一切成果,包括现代西方的文明成果坦坦荡荡大大方方地“拿来”,在广泛的文化交流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变成我们的养料,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我们自己的东西,丰富补充我们的制度,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概而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契合了中国社会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仅是在改革开放4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在对近代以来170多年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更是在对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悠久文明的传承中走出来的,其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是任何制度体系不具备和难以企及的。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色”是自然演化出来的而不是空想出来的,是内部生长发育出来的,而不是外来移植和嫁接的。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虽然名为“特色”,体现的是一般性的规律,解决的是在既定的生产力框架下如何让制度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并推动生产力向更高水平发展的问题。“特色”通向的是“普遍”,是“共同”,这是我们要特别强调的。

  显著优势:铸就风景这边独好的“中国之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什么好,为什么管用,就在于有其他制度不具备、做不到的独特的显著优势。十九届四中全会把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势概括为13个方面,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从本质属性到价值理念、从制度立场到制度目标、从制度绩效到制度运行、从宏观到微观的全方位立体画像。

  ——制度立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

  制度哲学研究告诉我们,制度是非中性的,不同的制度有其不同的优势群体,不同的制度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关注是很不相同的。对于中国社会这样一个有着近14亿人口的大国,制度的安排必须让中国社会最大多数的人能掌握这一制度、能使用这一制度,会运用这一制度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行使自己的权利。排斥最广大群众在外的、少数精英群体自娱自乐的制度安排在中国社会不具有政治合法性,也注定得不到最大多数群众的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的性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的原则,其制度逻辑本质上是有利于保证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

  ——制度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始终指向公平正义与共同富裕。

  现代社会不同制度之间的差别不仅体现在制度规则与制度程序的不同上,更体现在制度价值与制度目的的不同上。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讲,制度价值与制度目的决定着制度的形态。对于以资本为中心,贯穿资本逻辑的制度来说,赢者通吃是理所当然的,社会对立是不可避免的。其宣称的平等说到底是资本的平等,自由实质上是资本的自由,博爱也不过是掩饰资本冷酷的遮羞布。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则是以人民为中心,让人民当家做主,其制度逻辑是劳动的逻辑、人民的逻辑。

  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执政者的首要使命就是集中力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从“全面小康一个都不能少”的精准脱贫,到“把不断做大的‘蛋糕’分好,让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更充分体现”的共享发展,再到“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的全面深化改革,制度安排体现着鲜明的价值导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共同富裕、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价值指向,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既允许一些地区、一些人先富起来,更着眼于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的本质与属性,让广大民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有信心,也更加期待。

  ——制度绩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

  制度是要用来办事的,不是用来当摆设的,更不是用来碍事的。因而制度绩效是评价一个制度优劣的关键指标。集中力量办大事是社会主义的一大特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取得成功的秘诀之一。为什么中国社会能用几十年时间走过西方社会上百年乃至数百年的路,创造出发展奇迹,实现了社会进步,就在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一制度安排保证中国能办成许多别的国家办不了的大事。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最大的优势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这是我们成就事业的重要法宝,过去我们搞‘两弹一星’等靠的是这一法宝,今后我们推进创新跨越也要靠这一法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机理与运行模式决定了它可以形成强大的统一意志和组织力量,让全国成为一盘棋,把一切经济政治社会资源都组织调动起来,同心同德、同舟共济,上下贯通,统一行动,重点攻关解决难题,快速高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完成各种任务。集中力量办大事要有核心,这个核心就是中国共产党;中国社会“众星捧月”,这个“月”也是中国共产党。我们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有了中国共产党这个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中国社会集中力量办大事就有了“主心骨”、有了方向感、有了向心力;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大棋局中,有了党中央这个坐镇中军帐的“帅”,就能做到车马炮各展其长,就能做到“军民团结如一人”。

  ——制度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可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创造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始终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随着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分化,社会利益关系越来越错综复杂。如何在保证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同时,促进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容许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如何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同时,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等是并不容易解决的棘手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统筹兼顾、求同存异,消除不利于人民群众发挥积极性的不利因素,克服阻碍社会群体创新奋进的不良现象,营造各尽其能的氛围和环境,把各个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等方面,创造了广阔的制度空间,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当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这个“平行四边形”、当中国梦这个“最大同心圆”是来自众人“合力”,当每一个人的意愿都体现在“合力”中的时候,共识也就自然在其中,力量也就自然而充分地集中起来。

  特别需要提出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不仅是每一个优势的单独体现,更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展现出来的整体优势,是13个方面优势叠加后的整体制度优势。这是因为作为“优势叠加”所产生的不是1+1=2的加法优势,而是把1+1变成11的宛如原子裂变的优势。

  治理现代化:既要完善治理体系也要提高治理能力

  2014年2月,习近平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讲话中指出:“我们讲过很多现代化,包括农业现代化、工业现代化、科技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第一次讲。”这一论述标志着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正式破题。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完善制度和提高制度执行力缺一不可。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13个“坚持和完善”,不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完善,而是说需要更加完善。制度建设同样是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度也需要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现代化即将开启新征程,这势必要求制度与时俱进。特别是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至关紧要的经验、办法、举措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让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人民当家做主更加充分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备,让涵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各方面制度体系都随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更好地坚持并且不断完善,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制度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制度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制度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客观必然性。马克思曾对制度下了一个定义,把它作为“具有规定和管理一切特殊物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特殊物’。”但这一“特殊物”并不是人想当然自我选择与设计的,而是基于客观的社会历史形态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决定制度形态的深层次原因。一个国家发展到什么样的经济社会状态,就会有什么样的制度形态。换句话讲,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制度也应该会发展到什么程度。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呼应了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其“三步走”的时间表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战略步骤高度吻合。

  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目标实现。就社会发展程度来讲,意味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建设有了一个良好的基础,站上了一个新的起点。这在制度形态上就体现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因为经过70多年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具备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条件。不仅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成熟定型,一系列具体的制度体制也在成熟定型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备、更加有优势。

  到2035年我国社会发展状态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自然要有与其相适应的制度形态,这就是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即在成熟、定型的基础上,适应中国现代化建设不断深化提高的需要,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进一步系统化、科学化、完备化。

  到本世纪中叶新中国成立100年的时候,我国已经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全面提升,在制度形态上当然是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

  但是,仅仅有制度体系的完善是不够的。古语讲“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制度要起作用、要发挥功能,都离不开作为制度主体的人的参与配合。这就要在培育制度意识,确立制度权威,提高制度执行能力上下功夫。

  培育制度意识。没有相应的制度意识及社会氛围,没有人的接受、认同、遵循,制度就是一纸空文,没牙的老虎。制度哲学有一个概念叫“制度空转”:看起来制度在那里努力地做功,但就是对现实社会产生不了影响,因为没有人在意它,没有人维护它,更没有人遵守它。而有了对制度的认同,就会 “从心所欲而不逾矩”;有了对制度价值的共识,面对制度的自由裁量空间就不会“过”也不会“不及”,甚至当碰到制度不完善和有缺憾时,还会按照制度的价值导向自觉救场补台。

  确立制度权威。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一定要认识到制度存在及其功能是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制度与人、与社会之间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须臾不能没有的关系。不能把制度作为一种工具来对待,更不能作为是一种为我所用、为我所定、为我所取、为我所弃的外在性工具。在政治实践中不能超越制度为自己谋求制度之外的“超额”利益,不能合乎自己利益的制度就遵守,不合乎自己利益的制度就不遵守。尤其对于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要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决不能离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另搞一套。

  提高制度执行力。制度执行力是国家治理的“最后一公里”,必须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以切实提升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本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以确保持续推动拥有近14亿人口大国的进步和发展、确保拥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而实现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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