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总是在变,可代码组成的页面岿然不动,不似人心那般灵活,成了人生履历上的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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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年底,沉寂许久的人人网恢复运营。七八年前,它吸引着不少年轻人。对于这块互联网时代的“琥珀”,有人捧在手心珍藏;也有人赶紧偷摸登录上去,就想把当年发布的状态抹干净。
我属于后者,毕竟在上面粗鄙地骂过人,肉麻地表过白,屁大点儿事也曾一本正经长篇大论——看看当年的自己,我只觉得羞耻和陌生,不觉得那是“我”。
身为记者,我经常在网上查找各种信息。访问某专家前,查到他过去曾和另一位专家的激烈嘴仗。问起时,对方一惊,说都是好多年前的事了,现在关系特好。某位和善的志愿者,几年前因为欠债,一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布到网上,采访时聊起这事儿,她脸涨得通红,“那时家里好多起变故,已努力还清了”。
人脑不大,能被长久保存的记忆本来不多。可在互联网时代,被记住很容易,想要被忘记——恐怕得指望服务器烧坏了。
这些年我们总是提及“被遗忘权”,指人们有权让自己做过的事、说过的话不被互联网一直记录着。我国法院也有相关判例:某人加盟一公司,试用期内发现其涉嫌诈骗,于是辞职。后来他搜索自己名字,却发现前排结果都和骗子公司关联。于是他起诉搜索引擎,称名誉、前途受损,希望改变搜索结果。
法院没有支持这份诉求。我国目前并无支持“被遗忘权”相关法律,法官觉得,这不算“隐私权”。页面都是真实履历,排位靠前纯粹因为点开看的人多,与刻意侮辱无关。
判决书上写,“被遗忘”的诉求“不具备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但以人的视角,会“遗忘”才算自然。神经科学的研究表明,大脑不断编辑记忆,删除各类无关紧要的东西,确保有限的回忆都有价值。尼采说,这种“积极健忘”守护了心灵平静,也利于明确认知。
毕竟,人总是在变。一个人20岁是浑球,接下来改邪归正,不影响30岁的他成为好人。可代码组成的页面岿然不动,不似人心那般灵活,成了人生履历上的顽石。
欧盟将“被遗忘权”变成了法律条例,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用户可以随时撤回自己的个人信息,且网络公司要全力配合、全网删除。
意大利女孩坎特内为了报复前男友,将自己与第三者的亲密视频发到了网上。她一度同意传播,但当播放达数百万次时,她后悔了,希望这视频能被全网删除并被遗忘。一位荷兰的医生因被卷入医疗事故,身处是否吊销执照的观察期。但他认为谷歌搜索呈现的结果已将他划入“黑名单”,违背了“观察”的初衷,要求更改搜索结果,欧洲法院最终也支持了这一诉求。
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支持这一权利。倘若说保护“隐私权”是被他人侵犯后的自卫,“被遗忘权”更多了点主动的意味——不是谁错,我就是不想让你们看,哪怕是自己和公权机构曾发布的消息。
2015年,美国就欧洲人发明的这项“被遗忘权”也展开民调,结果却是35%支持,56%坚决反对。在美国人看来,这侵犯了表达意见的权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也在学术文章里阐述:这种信息删除一旦普遍化,使得媒体无法充分利用既往信息,势必损害舆论监督。
在日本,一位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性犯罪者以“被遗忘权”为由,要求搜索引擎删除他几年前犯下这项罪行的信息。地方法院判他胜诉,但日本最高法院最终又驳回了地方法院的判决。
该不该让互联网像人类一样学会遗忘,法律界、学术界不少人操碎了心。唯独真正掌握网络的人不感兴趣。互联网经济运行,全靠数据驱动。大多数互联网公司拿到用户信息,第一时间分门别类,复制多份,分发到各个业务系统里。真有成批用户想把信息撤回,公司亏的不止是钱,恐怕数据库都要崩溃。互联网大佬们更想做大数据——依仗海量信息;区块链——主打一切记录均不可撤销。
我上高一时,互联网还没今天这么发达。某天,学校贴吧出现了骂我的帖子,这则帖子困扰我多年,毕竟一搜索名字就能看到。我那时不知帖子是谁所发,更不知晓怎么才能删掉这个网页。庆幸的是我当了记者,能发很多稿子。我时不时去检查这则帖子,直到确信它被一堆署名挤到不起眼的位置。
那时我就明白,人所做的能被忘记,或许应该感到幸福。很多人并没有这种幸运,比如意大利那位名叫坎特内的女孩。那则亲密视频令她被迫隐姓埋名、搬离家乡,然而人们还是认出她,甚至将她在视频里讲过的话印在衣服、手机壳上,成了一场狂欢。
2016年,欧盟法院判令,坎特内的请求成立。但要想让网络巨头们配合,删除网络上疯传的视频,她需要支付2万欧元的费用。坎特内没有交这笔钱。不久,她自杀在一间地下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