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竞价拍卖国家“三有”动物 主犯因非法狩猎罪获刑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通讯员 管莹 林嘉欣 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张仟煜 记者 李超)猎捕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棕头鸦雀151只,在微信圈“竞价”拍卖,再快递送达至全国8省31市的“买家”……经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日前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龙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决二人承担生态资源损失费、专家评估费用,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小黄豆’这种鸟性情好斗,有好多地方的人都喜欢用这种鸟斗着玩,所以我就想捕一些放网上卖。”王某供述。
王某今年27岁,在江苏丹阳务工,收入并不稳定,于是便将捕鸟、卖鸟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他说的“小黄豆”指的是棕头鸦雀,是国家“三有”(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2018年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而这样一种珍贵鸟类,竟成为了他们眼中的“金豆子”。
“最开始是几个老乡把我拉进了微信群,群里都是关于捕鸟、卖鸟和斗鸟的视频。这种鸟我认识,我们老家叫‘小黄豆’,而且我了解到丹阳也有这种鸟。”想着卖鸟可以多挣些钱用于开销,王某随即照着群里的视频学习了起来,并在网上购买了音响、笼子、网等各类捕鸟工具。
2023年5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后,王某骑车在丹阳郊外寻找“小黄豆”的踪迹,找到后便通过播放幼鸟叫声吸引鸟类、网捕等方式进行捕捉,并放入笼中带离。随后,他又找来老乡龙某一起干起了捕鸟勾当。截至同年8月,二人共捕得棕头鸦雀150只。
鸟捕来了,但如何才能将它卖出高价?经过一番商议,王某与龙某想到了“拍卖”这一途径。
随即,二人分别建立微信群,并将2个群的二维码发至其他群聊中引流,以吸引他人加入其微信群内。“王某的微信群是先建的,后来我把我的群二维码转发到他的微信群里,就这样陆陆续续加进来200号人左右。”龙某说到。
之后,二人在群内发送棕头鸦雀的照片及视频,明确80元起拍,价高者得。同时,为了防止群内无人喊价,王某找来了朋友做“托”,帮忙在群里喊价烘托气氛,以提高售价。经过一番操作,棕头鸦雀的成交价在100元左右,最高一笔为540元。
待买方转账后,王某二人将棕头鸦雀打包,使用寄递方式进行交付。“这些包裹都是我自己封装的,其他人从外面看不到里面究竟是什么。”王某供述,2023年5月至8月间,二人通过寄递方式将捕得的棕头鸦雀卖至福建、广东、广西等8省31市,获利1.8万余元。
2023年8月,警方经信息研判发现售鸟线索,随即顺藤摸瓜掌握王某等人捕鸟情况,并于该月3日将正在捕鸟的二人现场抓获。同步追究公益损害赔偿责任
2024年6月,公安机关以非法狩猎罪将王某、龙某移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相关文件规定,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为江苏省禁猎期,且捕鸟丝网属于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承办检察官介绍。王某、龙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
2024年11月,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并结合王某、龙某退赃、坦白等情节,分别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同时,督促公安机关继续寻找涉案买家,及时放飞涉案活体棕头鸦雀。
针对非法捕猎、销售“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追究相关人员的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同样重要。在该院委托下,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专家对该案生态资源环境损害进行评估,认为王某、龙某非法捕猎行为导致了野生动物的种群下降,影响了野生动物的生态维持、虫害防治等功能的发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25年1月,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王某、龙某连带赔偿因非法猎捕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费23850元,承担专家评估费用40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现在非常后悔,愿意对造成的环境破坏作出赔偿……”3月3日,该案在镇江北固山环境资源法庭开庭审理,王某、龙某当庭流泪。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3月13日,王某、龙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刊登了公开致歉信。截至3月25日,王某、龙某已全部缴纳生态资源损失费,并存入指定账户,后期将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该案办结后,丹阳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案件暴露出的寄递行业监管漏洞,联合邮政部门开展专题普法,助力行业从业人员提升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