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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对家暴虐童零容忍

作者:刘言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6年05月26日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

家庭本应是孩子成长最温馨的港湾。然而,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案件发生在家庭内部,多起监护人因虐待未成年子女致死被严惩的案件受到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5月26日发布6件防范和惩治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重申对虐待、残害未成年人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严惩戒,以绝不姑息纵容的司法裁判,向以“为了孩子好”“家事免责”等为借口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说“不”,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安全。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典型案例中不仅包括因残忍虐待2岁女童致死而被判处死刑的文某某案,还通过案例明确,监护人放任同居人员虐待未成年子女,以及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虐待儿童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惩虐待、残害未成年人犯罪

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未成年人父母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也应当协助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在此次发布的文某某案中,已婚的田某携婚生女田某某与女友文某某共同生活。其间,文某某、田某经常采用打骂、捆绑、吊起、罚站、冻饿等方式虐待田某某。不仅如此,他们还频繁使用拳脚、拖鞋、饭铲、木条、皮腰带、手机充电线等暴力殴打女孩。文某某因田某某尿床,使用手机充电线等严重殴打田某某胸部等处致其倒地抽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她的体表挫伤面积累计达832.5cm²,系在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的基础上,因胸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右心房破裂,致心包积血、急性心脏压塞死亡。

审理法院以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并罚,对文某某判处死刑。最高法表示,本案中,被告人违背社会公德,践踏人伦底线,以极其恶劣的手段虐待、残害幼童,罪行和后果特别严重,法院判决彰显了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即使发生在家庭内部亦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的鲜明导向。

经最高法复核核准,罪犯文某某已被执行死刑。

放任未成年子女遭虐待、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文某某案中,田某某的生父田某同样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

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赵俊甫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均负有保护义务,不仅不能虐待、伤害子女,对其中一方实施虐待犯罪,另一方还应及时制止或者报案。如果明知另一方实施虐待犯罪,有能力阻止、救助保护未成年子女,却漠视、放任不管,任由虐待持续甚至变本加厉造成更加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的,也可能构成虐待等犯罪的共同犯罪。

赵俊甫表示,法院一般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作为的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依法定罪量刑,对于起次要作用符合从犯条件的,依法予以认定,处理上体现区别对待。

今天公布的另一起案件中,王某某(女)带着2岁多的非婚生子陈某与男友黄某某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黄某某因陈某生父陈某某多次向其家人发送威胁信息,遂迁怒于年幼的陈某。

黄某某多次以拳头击打、手掐、衣服勒脖子等方式虐待陈某,导致其伤痕累累,还逼迫陈某抽烟饮酒。一次,黄某某猛击陈某左腿,致其左胫骨近端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黄某某实施虐待行为时王某某在场,但未予阻拦,也没带受伤的儿子就医检查。直到陈某的伤情被他人发现并告知陈某某,陈某某才报警。

最终,黄某某被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某某被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进一步明确,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保护义务,明知同居人员对未成年子女实施虐待而不予阻止、救助,放任侵害行为持续发生,情节恶劣的,同样构成虐待罪。

“对这类不作为监护人,法院依法定罪量刑,目的在于督促监护人履职尽责,对未成年子女要尽到自己的监护义务。监护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不容懈怠。没有尽到职责的,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赵俊甫说。

严格区分“合理管教”与虐待犯罪

生活中,虐待儿童的行为部分是由家长本人实施,而且往往打着“为孩子好”“不打不成器”的旗号。

今天发布的王某虐待、拒不执行裁定案例中,母亲王某因不到6岁的儿子杨某吃饭、学习不认真等,以管教之名使用经改造的铁制衣架和擀面杖殴打杨某,致杨某身体多处挫伤。学校老师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以虐待罪立案后对王某决定取保候审,并向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此后,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王某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

此后,王某仍以管教之名,多次殴打儿子,致杨某轻微伤,公安机关遂对其刑事拘留。法院依法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予以并罚。最高法指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明显超出合理管教的必要限度,实属借管教之名行暴力之实,且经依法制止仍不收敛,情节恶劣,危害较大。

“区分合理管教与虐待犯罪,动机是考虑的一方面,出于故意折磨、摧残动机的,是认定虐待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一项考虑因素。”赵俊甫向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解释,“但并不是说为了管教孩子,就可以任意实施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他介绍,实践中,认定构成虐待罪的案件,一般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一定伤害后果,例如轻微伤或者患严重疾病等情形。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界限,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构建全方位立体保护体系

家庭内部对未成年人的侵害往往隐蔽性强,易造成发现难、干预迟等问题。为此,人民法院联动公安、民政、妇联、社区等部门,构建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置、早救助的闭环机制。

赵俊甫介绍,对于未成年人受虐待,我国已经建立包括强制报告、家庭暴力告诫、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一系列制度措施。

但法院审理的一些案件反映,知悉涉嫌虐待儿童情况的人员有时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愿“过问”其他人的所谓“家务事”,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人员,可能因意识、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不足,在知悉涉嫌虐待儿童的情况时不知该不该报告。而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对如何评估虐待儿童行为的严重程度、家庭监护状况;对如何区分家庭监护状况、儿童面临的风险等级等不同情形,分别采取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对问题、困境家庭进行监督或帮扶、对问题家长进行教育引导,乃至对情节严重符合拘留甚至刑事立案条件的,依法报案、移送线索,以及对受虐待儿童妥当救助安置等,均需要提供更加清晰的工作指引,来推动强制报告制度及相应各环节、各部门的职责、应报不报的法律责任等进一步细化落实。

赵俊甫介绍,近年来,重庆等部分地区的法院在党委统筹领导下,将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未成年人面临的虐待、性侵等风险要素,及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智慧应用平台,将风险要素防控化解工作明确到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部门等法定主体,实现风险自动识别、研判预警、匹配资源、推送风险预案,形成发现、干预虐待未成年人等风险的闭环管理体系,取得积极成效,值得深入探索和总结推广。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通过撤销监护资格、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措施,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安全。针对存在虐待侵害未成年人情形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近亲属、居(村)委会、公安、妇联等也可代为申请。法院受理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后,会在72小时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紧急的,会在24小时内作出。

根据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需要,保护令内容可以包括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迁出住所等;针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人民法院会根据相关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必要时为未成年人另行指定监护人。

“这些的目的都在于及时阻断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防止发生更严重的伤害。”赵俊甫表示,由于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隐蔽性强,需要及时发现、报告和干预,这需要司法机关、职能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努力,推动形成各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格局。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5月26日电

【责任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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